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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细则来了!

2021-05-11 1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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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要来了,内地与港澳投资者进行跨境投资理财的大幕即将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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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起草《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而言这是资本项目开放重要的举措,和此前股票的沪港通,深港通;机构层面的QDII和QFII,RQFII并列成为资产管理领域对外开放的三大重要支柱。

《细则》重点在于对内地投资者开展“南向通”的条件门槛、“北向通”可投产品范围及额度、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多方面操作细节予以明确。

《细则》的发布意味着跨境理财通的正式开通指日可待,据媒体报道,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近日表示,金管局希望在下半年初启动跨境理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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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跨境理财通?

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往来密切、人员交流频繁,居民个人在区内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对跨境理财存在较大需求。一方面,港澳地区个人希望购买内地银行的理财产品,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内地居民希望购买港澳银行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

“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特定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特定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统称“投资产品”)。

“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  “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特定的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 “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益尝试:

一是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

二是有利于探索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三是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渠道,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八章六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总则。

明确了“跨境理财通”业务定义,解释“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港澳销售银行”、“港澳合作银行”、“内地投资者”、“港澳投资者”等概念。明确了业务管理、监管合作、资金汇划、三反及真实性审核的总体原则。

第二部分是业务资格。

明确内地银行参与“跨境理财通”试点应满足的具体要求。明确内地银行参与“跨境理财通”试点需要根据规定向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证监局报备。明确内地投资者应满足的相关准入要求。

第三部分是“北向通”业务。

明确了办理跨境理财“北向通”业务涉及的合作关系建立及解除、账户开立、资金用途、资金划转、信息报送、理财产品范围、投资者资格审核及适当性管理、销售及宣传管理等规范。

第四部分是“南向通”业务。

明确了办理跨境理财“南向通”业务涉及的合作关系建立及解除、账户开立、资金用途、资金划转、信息报送、理财产品范围、投资者资格审核及适当性管理、销售及宣传管理等规范。

第五部分是额度管理。

分别对“北向通”净流入、“南向通”净流出总额,以及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实行上限管理,并明确额度使用情况的计算公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支将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跨境理财通”总额度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将视情况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进行调整。

第六部分是投资者保护。

明确投资者保护机制和原则,明确内地代销银行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内地银行和港澳银行在营销宣传时,应遵循当地的相关规定。银行应保护投资者信息,妥善处理办理“跨境理财通”试点涉及的纠纷。

第七部分是信息报送和监督管理。

内地银行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及报送跨境人民币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证监局将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可根据规定采取措施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八部分是附则。

明确《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解释。



具体内容问答环节


01
投资者参与有什么条件?

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

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三)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02
哪些银行可以参与?

(一)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经验;

(三)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该业务及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以及业务处理、会计核算、管理信息等系统的人力、物力资源;

(四)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



03
内地投资者怎么投?

首先是要到内地合作银行新开或使用已有的一个人民币I类银行账户作为“南向通”汇款户,用于“南向通”资金汇划。

内地合作银行应指引内地投资者按照港要求,在港澳销售银行新开立一个“南向通”投资户,专门用于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内地合作银行可代理港澳销售银行开户见证,为合资格的内地投资者提供“南向通”投资户见证开户服务。

“南向通”资金仅限于购买港澳代销银行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

04
跨境理财通投资产品有哪些?

根据细则,“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包括:

(一)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注意:这里理财子产品没有排除私募,也就是北向通的港澳可以投资私募性质理财子产品。而私募产品对集中度,投资范围都相对宽松。理论上可以通过私募产品投资国内各类金融资产类别,包括股权、不动产、另类等。当然此类产品短期理财子涉及非常少,流动性差且风险评级一般高于三级。

(二)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南向通”业务目前尚未公布内地投资者可投资产品的范围。可购买的投资产品需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

05
跨境理财通有额度限制吗?

细则指出,“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

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根据细则,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支将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跨境理财通”总额度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将视情况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进行调整。

**注意:“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

06
哪些红线不能踩?

内地投资者出现以下情形将被暂停或取消其购买资格,涉嫌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一)提供虚假或隐藏重要事实的资料;

(二)违反账户开立相关规定;

(三)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

(四)使用非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代他人理财、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存在使用所购买的投资产品进行质押融资等担保行为;

(六)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听听他们怎么说

植信投资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张秉文认为,“跨境理财通”在目前沪深港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了内地与港澳投资者投资异地金融市场的门槛。同时,“跨境理财通”通过多层次制度安排防范金融风险:

首先是通过额度控制,防控跨境汇兑和投资风险;

其次是对参与机构和投资者设置明确门槛要求,对合作银行设置准入标准,对投资者经验和资产规模也有相应要求;

再次是通过“唯一合作银行”制度实现跨境资金流动的实时追溯,力求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在业内专家看来,“跨境理财通”试点在资本项目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方面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东方金诚国际团队负责人常征表示,“跨境理财通”的推出,拓展了境内外资本市场流动的渠道,意味着我国资本项目兑换的进一步开放。

《细则》公开征求意见,表明短期内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将推进各项准备工作,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和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框架将不断优化。

常征认为,考虑到人民币基础设施的完善是推动人民币使用率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预计“跨境理财通”的正式启动,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又一里程碑,既有助于推进跨境人民币职能完善,增加人民币跨境使用场景,还将加快跨境资本市场流动,进一步加深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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